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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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二 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 105年04月27日)
第 3 條
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
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一、有特殊地質意義。
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三、有觀賞價值。
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