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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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二 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 105年04月27日)
第 6 條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