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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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年04月27日)
第 7 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