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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3月07日)
第 4 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