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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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3月07日)
第 7 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