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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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 101年05月31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