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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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年06月06日)
第 10 條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地質鑽探岩心、標本,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載明鑽探岩心、標本來源。
二、鑽探岩心、標本之鑑定或試驗分析成果資料,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