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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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年06月06日)
第 6 條
因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致無法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提交地質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