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年06月06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建立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目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之目錄,適時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