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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年06月06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
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
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申請方式,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鑽探岩心或標本之保存現況,以為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