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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 107年03月22日)
第 5 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或無法改善,得令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變更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