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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與監督 ( 112年01月30日)
第 3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該年度所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經費運用情形,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經費運用情形之查核,並對委辦業務執行狀況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