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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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與監督
( 112年01月30日)
第 42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核定,命返還該年度所受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
一、無正當理由,其油品之零售價格高於臺灣本島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
二、無正當理由,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之零售價格扣除不予補助之必要成本後,高於臺灣本島地區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
三、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