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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與監督 ( 112年01月30日)
第 43 條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於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核定,收回已撥付之款項並應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