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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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與監督
( 112年01月30日)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查證發現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核定,受補助者應於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受補助款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本辦法所列之各項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