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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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10 條
審議會為審議准予使用土地之對價,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定之。
礦業權者應負擔前項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費,並應提供估價所需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