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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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5 條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議會業務。
審議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人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