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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7 條
審議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審議會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