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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 113年01月12日)
第 3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相當之補償時,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損失佐證文件向申請劃定禁採區者、限制探採礦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