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業法   第 三 章 許可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

電業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