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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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三 章 許可
( 112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機關得查核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有前項情形,經電業管制機關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逾期未提出或未依限完成改正。
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