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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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四 章 工程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