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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四 章 工程 ( 112年06月28日)
第 28 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