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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四 章 工程 ( 112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