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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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四 章 工程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