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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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四 章 工程
( 112年06月28日)
第 35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