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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四 章 工程 ( 112年06月28日)
第 36 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