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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六 章 監督及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7 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