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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9 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