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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8 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