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發電業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經營計畫書。
二、工程概要表。
三、水力工程計畫書:如係水力發電者,應擬具簡要計畫書附送。
四、內線圖: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載明發電廠內全部接線方法。此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署名蓋章。
五、線路分布圖:應註明發電廠位置及容量暨各段線路之電壓及所用導線,必要時高壓、低壓可分別繪製。此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署名蓋章。
六、證件:專任主任技術員應檢附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所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除應備前項規定之書圖外,並應檢附營業規章,其內容應詳載關於營業上之各種供電手續、時間、方式、收費辦法及各種價格。
因經營方式變更而申請換發發電業執照者,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應提供變更經營方式所完成簽訂之購售電合約或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註冊登記之證明文件;發電業執照所載原經營方式為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另應提供公用售電業同意終止或變更原購售電合約之證明文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