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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輸配電業 ( 112年01月31日)
第 8 條
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