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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0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歧。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