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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一 低壓開關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12 條
開關、斷路器及無熔線開關應明確指示其啟斷(OFF)或閉合(ON)之位置。若垂直裝置於配電盤或配電箱上,其操作鍵向上時,應表示閉合之位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垂直之雙投開關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者,皆表示閉合位置。
二、匯流排槽裝設分接開關者,其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表示啟斷或閉合。開關啟斷或閉合應明白標示,並可從地面或操作點清楚視及。

單切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或啟斷時有明顯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