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19 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裝置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任何帶電組件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永久乾燥場所,並應受到充分之監控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
二、配電盤及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管路或管槽從底部進入配電盤及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導線配置空間,且不得小於表一○一之一九所示,包含終端配件在內,管路或管槽不得高出封閉箱體底部七五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