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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20 條
未完全封閉之配電盤,其頂部與可燃材質天花板間必須至少有○.九公尺之間隔,否則應在配電盤與天花板之間另設置不可燃之遮蔽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