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22 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接地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持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均應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應依下列規定加以接地:
(一)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伏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回路均應加以接地。
(二)變比器之二次側依前目接地時,其電路及變比器、儀表、計器及電驛外殼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
(三)非合格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均應加以接地。
(四)運轉電壓小於一○○○伏之儀表、電驛及計器等之外殼,應依下列規定接地:
(五)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以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六)變比器、儀表、計器及電驛之外殼,直接裝於被接地封閉箱體之金屬表面或被接地金屬開關盤面板者,視為已被接地。
三、配電箱箱體與框架屬金屬製成者,應連結牢固,並予以接地。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纜時,供作個別接地導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內。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此配電箱電源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
四、每一被接地導線應分別接至配電箱內之個別端子,不得多條導線併接一個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