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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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一 低壓開關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3 條
接戶開關之額定不得低於依第一章第八節之一規定所計得之負載,及下列之額定值:
一、僅供應一分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二○安。
二、僅供應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三、進屋導線為單相三線式,計得之負載大於一○千瓦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五○安。
四、前三款規定以外情形,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