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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30 條
配電箱內部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空間,以供裝設導線及開關組件:
一、用電設備裝設於任何配電箱,該設備基座與箱盒壁間至少保持一.六公厘之間隔。
二、任何帶電金屬組件與箱門間,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間隔得縮減至保持一二.五公厘以上。
三、箱壁、箱背、配線槽金屬隔板或箱門,與箱內電氣裝置最接近暴露帶電組件之間隔:
(一)電氣裝置電壓二五○伏以下者,少保持一二.五公厘之間隔。
(二)電氣裝置電壓超過二五○伏至六○○伏者,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間隔得縮減至保持一二.五公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