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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三 照明燈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36 條
照明燈具若裝於可燃物上方,應使用無開關型之燈座。但設有個別開關且燈座裝於離地面二.五公尺以上或燈座裝有保護設施使燈泡不容易被取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