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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三 照明燈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39 條
燈具引接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具引接線截面積應為一平方公厘以上。
二、燈具引接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三、燈具引接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導線,不得作為分路導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