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三 照明燈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40 條
照明燈具配線之導線與絕緣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予固定,且不會割傷或磨損破壞其絕緣。
二、導線通過金屬物體時,應保護使其絕緣不受到磨損。
三、在照明燈具支架或吊桿內,導線不得有接續及分接頭。
四、照明燈具不得有非必要之導線接續或分接頭。
五、附著於照明燈具鏈上及其可移動或可撓部分之配線,應使用絞線。
六、導線應妥為配置,不得使照明燈具重量或可移動部分,對導線產生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