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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三 照明燈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41 條
移動式單具展示櫃,得使用可撓軟線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

六具以下之組合展示櫃間,得以可撓軟線及可分離之閉鎖型連接器互連,由其中一具展示櫃以可撓軟線連接到永久性裝設之插座,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撓軟線截面積不得小於分路導線,且其安培容量至少等於分路之過電流保護器額定,並具有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二、插座、接頭及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且額定為一五安或二○安。
三、可撓軟線應牢固於展示櫃下方,並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配線不得暴露。
(二)展示櫃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厘,且第一個展示櫃與供電插座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厘。
(三)組合展示櫃之最末端一具展示櫃,其引出線不得再向外延伸供其他展示櫃或設備連接。
四、展示櫃不得引接供電給其他用電器具。
五、可撓軟線連接之展示櫃,其每一放電管燈安定器之二次電路,僅能連接於該展示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