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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三 照明燈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43 條
幹線及分路導線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等在七五公厘以內者,其絕緣溫度額定不得低於攝氏九○度。

照明燈具導線之絕緣應使用適合於運轉溫度者。分路導線之絕緣適合於運轉溫度者,得連接至照明燈具內之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