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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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一 低壓開關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6 條
手捺開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路及四路開關之配線應僅作為啟斷電路之非接地導線。以金屬管槽裝設者,開關與出線盒間之配線,應符合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十三第一款規定。
二、開關不得啟斷電路之被接地導線。但開關可同時啟斷全部導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