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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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一 低壓開關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7 條
在隱蔽處所不得裝設開關、熔線及其他用電器具。
開關及斷路器應裝設於外部可操作封閉箱體內。開關封閉箱體內應留存配線彎曲空間。
裝設開關之封閉箱體,應避免作為導線之接線盒管槽,穿越或分歧至其他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封閉箱體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十九規定者,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