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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一 低壓開關 ( 110年03月17日)
第 101-9 條
開關之位置與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投刀型開關裝置方式,不得使開啟之刀片因其本身之重量,而自行閉合電路。
二、雙投刀型開關之裝置方式,得使刀片之投切操作為垂直或水平方向。開關若為垂直方向操作者,當開關之操作係設定在開路時,其整體機械結構應可使其刀片固定不動,保持在啟斷之位置。
三、開關連接至具有逆送電力之電路或用電設備者,應於開關封閉箱體上或於緊鄰開放式開關處裝設如下警語之永久性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