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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導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 條
一般配線之導線最小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插座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導線之線徑,應以該導線之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設施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導線之線徑,除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一‧二五倍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導線線徑在三‧二公厘以上者,應用絞線。
四、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