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5 條
開路電壓一○○○伏以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開路電壓在三○○伏以上之放電管燈,除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外,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照明燈具:
(一)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具有經設計者確認之積熱保護。
(二)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其設計、施作及積熱性能,等同於積熱保護照明燈具之本質保護者,得免積熱保護。
(三)嵌入式高強度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經設計者確認適合裝設於澆灌混凝土內者,得免積熱保護。
(四)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遠端嵌入式安定器,應具有經設計者確認與安定器整合之積熱保護。
(五)除採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者外,使用金屬鹵素燈泡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有隔板以包封燈泡,或使用有外物設施保護之燈泡。
四、隔離設備:
(一)住宅以外之室內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螢光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裝有安定器者,應在照明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放電管燈照明燈具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其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接至安定器之供電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
(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處所。若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內,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裝置,且附裝於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上,或應位於隔離設備視線可及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