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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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6-2 條
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用電器具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且裝設時須與確認規格一致。
二、住宅場所不得裝設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
三、放電管燈之端子應被視為帶電組件。